房屋租赁起纠纷 精心调解促和谐
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运河法院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努力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近日,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南陈屯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的见证和监督下,被告腾空了租赁房屋,表示不再主张装修费用,原告亦表示不再主张欠付租金,最大限度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房屋出租,由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使用。自2019年起,被告不再支付租金,且拒不腾退房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案件分流到南陈屯法庭后,调解员贾金荣第一时间全面分析案情,厘清矛盾焦点,通过多次谈话,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认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费用远超所欠付的租金,对原告催收房租的行为产生强烈抵触,且被告一直情绪激动并患有抑郁症,曾因本案所涉纠纷试图自杀。鉴于本案情况的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双方当事人矛盾,调解员贾金荣在照顾被告情绪的基础上,运用“背对背调解,肩并肩沟通”的方式让双方换位思考、知法明理,细致分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使双方认识到各自的过错,也认识到再僵持下去只能继续产生损失,用“肩并肩”沟通的方式,让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解决问题。
经过反复协商,双方对房租及装修折价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合同,被告腾退房屋,欠付的房租与装修折价款进行抵销。双方达成协议后,在调解员的见证和监督下,原告收回了房屋,被告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双方握手言和,困扰双方长达两年多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群众事、无小事”是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运河法院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司法调解的权威性,通过调解结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温馨提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对容易引发纠纷的房屋租金、家具设施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提醒双方当事人一定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后,不要极端激进,注意平等协商,相互理解,努力消除矛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稿:运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