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以案释法|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当心被罚

时间:2023-04-20   作者:编辑1   来源:运河法院   阅读:38571  
    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都由监管部门严格把控,而商家销售保健食品也应当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否则将面临处罚。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却在销售保健食品,且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他保健食品经营资质证件。
    原告分三次从某食品公司购入天立牌保健醋共计207瓶,并销往沧县某超市,销售金额共计1449元。被告沧州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后,查明天立牌保健醋属于保健食品。原告销售天立牌保健醋的行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告沧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上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9元,并处罚款5万元。原告不服,向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具有特殊的功效或者含有特别的成分,需要严格区分于普通食品来销售经营。因此,商家要提高认识,依法依规办理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在关注自身健康的同时,要选择有资质的商家,谨慎消费,理性购买。(供稿单位:沧州市运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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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销售  未经  许可  保健  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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